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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有关部门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

 

    为体现省委、省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,根据省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,省有关部门决定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。

    一、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每人每月发放1100元护理费;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每人每月发放800元护理费;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,每人每月发放600元护理费。

    二、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或年满85周岁(含)以上的离休干部,每人每月发放900元护理费。

    三、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,按上述两项规定中高的标准执行,不同时享受。

    四、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。

    五、本通知自2012年10月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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